共3条
电瓶可以带。禁带和限带物品参见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: 1.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 2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 3.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 4.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; 5.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。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,限量携带下列物品: 1.气体打火机5个,安全火柴20小盒。 2.不超过20ml的指甲油、去光剂、染发剂。不超过100ml 的酒精、冷烫精。不超过600ml的摩丝、发胶、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 3.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。 4.初生雏20只。
回答者: ss80036 | 七级 | 2009-3-9 13:20
电瓶只要不把它改成炸弹就可以带的。
回答者: liang445300 | 四级 | 2009-3-9 13:24
■ 行李禁带品: 1.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 2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 3.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 4.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; 5.规格或重量超过行李说明中的物
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:
1.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
2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
3.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
4.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;
5.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。
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,限量携带下列物品:
1.气体打火机5个,安全火柴20小盒。
2.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、去光剂、染发剂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、冷烫精。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、发胶、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
3.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。
4.初生雏20只。
一、依据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高铁内:
1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。
2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。
3、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。
4、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。
5、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。
扩展资料:
铁路运输旅客携带物品的相关法律规定:
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
第五十一条
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。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核体积是:
儿童(含免费儿童)10千克,外交人员35千克,其他旅客20千克。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、宽、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。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;重量不超过20千克。
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。
第五十三条
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:
1、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。
2、在车内或下车站,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,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。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、超大物品,动物,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
3、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、限制运输的物品,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,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,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,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没收危险品时,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。
4、如旅客超重、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,可按物品价值的50%核收运费。
5、补收运费时,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。
第五十四条
车站开展携带品搬运、暂存服务业务时,可核收搬运、暂存费。
第五十五条
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。如旅客已经下车,应编制客运记录,注明品名、件数等移交下车站。不能判明时,移交列车重点站。
第五十六条
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。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,正确交付。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,物品在5千克以内的免费转送,超过5千克时,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;但对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
参考资料来源:搜狗百科——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
管制刀具不能带
一、火车上禁止携带的物品具体如下:
根据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:
1.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
2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
3.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
4.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;
5.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。
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,限量携带下列物品:
1.气体打火机5个,安全火柴20小盒。
2.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、去光剂、染发剂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、冷烫精。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、发胶、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
3.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。
4.初生雏20只。
二、禁止携带物品处理办法。
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:
1.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。
2.在车内或下车站,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,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。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、超大物品、动物,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
3.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、限制运输的物品,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,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;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,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没收危险品时,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。
4.如旅客超重、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,可按物品价值的50%核收运费。
5.补收运费时,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。
显示全部
收起